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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简称诉被告简称_案由}

基本信息

  • 案号:(2024)京0108民初16523号
  • 审理法院/仲裁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案件类型:一审 / 二审 / 仲裁 / 再审
  • 裁判日期:2024-05-07
  • 原告/申请人:李某
  •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 实际用人单位:上海任意门科技有限公司(Soul)(如与被告不同需注明)
  • 案由: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争议、未休年假工资)

案件事实

  • 入职时间:2021-12-07
  • 岗位:体验设计师
  • 工资标准:月薪36000元 + 年终奖144000元 + 期权
  • 劳动合同期限:2021-12-07 至 2024-12-06
  • 争议发生时间:2023-01-10
  • 解除/离职时间:2023-01-10
  • 工作年限:1年1个月

争议焦点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员工主张违法解除
  2. 年终奖计算:员工主张固定14.4万,公司主张按绩效系数调整为2.3万
  3.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年终奖

双方主张

原告/申请人主张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2N赔偿金
  2. 年终奖固定为14.4万元(36K×4个月)
  3. 未休年假工资应按含年终奖的平均工资计算
  4. 赔偿金计算基数应为48000元/月(含年终奖)

被告/被申请人抗辩

  1. 以"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不属于违法解除
  2. 聘用通知书载明"目标年终奖",可根据绩效调整
  3. 2020版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年终奖与公司/部门绩效挂钩
  4. 公司经营亏损,按系数调整后年终奖为23040元
  5. 未休年假工资应按月薪36000元计算,不含年终奖
  6. 赔偿金已支付90000元,同意补差额18000元

裁判理由(法院/仲裁委认定)

焦点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

法院认定: - 公司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为由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焦点二:年终奖计算

法院认定: - 聘用通知书载明"目标年终奖",可根据绩效调整 - 2020版绩效管理制度经员工签收认可 - 公司2021、2022年确实经营亏损(有审计报告) - 公司调整年终奖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 - 年终奖调整为23040元

焦点三: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

法院认定: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月工资指支付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 - 年终奖应当计入计算基数 - 按法院认定的年终奖金额23040元计算

焦点四:赔偿金计算基数

法院认定: -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 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2022年度年终奖应当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按法院认定的年终奖金额计算

裁判结果

  1. 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 23040元
  2. 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 5230.34元
  3.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23760元
  4.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启示

✅ 胜诉要点(对员工有利)

  1. 违法解除认定成立:公司以"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解除,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2. 年终奖计入平均工资:法院明确年终奖应当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于计算赔偿金
  3. 未休年假工资基数认定:法院支持按含年终奖的平均工资计算

⚠️ 败诉教训(对员工不利)

  1. "目标年终奖"≠"固定年终奖":聘用通知书使用"目标年终奖"表述,法院认可公司调整权
  2. 制度签收风险:员工签署入职材料签收单,被认定已知悉绩效管理制度
  3. 经营亏损抗辩有效:公司提供审计报告证明亏损,法院认可调整年终奖的合理性
  4. 历史发放时间短:仅入职1年,未能形成"固定发放惯例"

💡 可复用策略

  1. 挑战解除理由:公司主张"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属于违法解除,可引用本案
  2. 主张年终奖计入基数:即使年终奖金额有争议,仍可主张应当计入平均工资
  3. 质疑制度合法性:要求公司提供绩效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证据

🎯 针对性建议(针对类似情况)

如果你的聘用通知书也是"目标年终奖": - 收集历史发放记录,证明已形成固定发放惯例 - 要求公司提供制度民主程序证据 - 质疑绩效系数的计算依据和透明度

如果公司主张经营困难: - 要求提供真实审计报告 - 质疑亏损与年终奖的关联性 - 主张固定发放惯例不因经营困难而改变

如果公司已支付部分补偿: - 计算差额时注意按应得年终奖计算基数 - 不要接受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

关联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资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后果)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金)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未休年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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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京01民终6095号(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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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违法解除 #年终奖 #目标年终奖 #绩效调整 #经营亏损 #关联公司 #历史惯例 #协商解除


原始文书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录入时间: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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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状态: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