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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核心法律法规汇编

本文件整理劳动维权最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方便快速查阅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核心条文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维权要点: - 调岗、降薪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 公司单方变更属于违法 - 即使签了字,如果是被胁迫的也可以主张无效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被迫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维权要点: - 公司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N) - 但注意:发第38条解除只能拿N,不能拿2N - 如果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建议直接主张2N而不是被迫解除拿N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维权要点: - 这是拿N(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维权要点: - N的计算基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税前,含奖金补贴) - 高收入者三倍封顶(上海2024年标准:12,434元/月 × 3 = 37,302元封顶) - 年限最高12年(针对高收入者)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维权要点: - 违法解除的两个选择:恢复工作 或 拿赔偿金 - 实践中恢复工作很难执行,通常主张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维权要点: - 第2个月到第12个月,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 - 时效1年(从应当支付之日起算) - 满1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再计算双倍工资


第八十五条【欠薪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维权要点: - 欠薪可以主张50%-100%的加付赔偿金 - 但需要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程序要求) - 实践中也可以按劳动部规定主张25%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维权要点: - 这就是2N的法律依据 - 2N = 月平均工资 × 工作年限 × 2 - 高收入者同样受三倍封顶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核心条文

第四十四条【加班费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维权要点: - 工作日加班:1.5倍 - 休息日加班:2倍(可用补休替代) - 法定假日加班:3倍(不可用补休替代)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维权要点: - 按月支付,不得克扣 - 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条文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维权要点: - 一般时效:1年 - 欠薪特殊:在职期间不受1年限制,离职后1年内提出 - 时效可中断(投诉、仲裁申请、协商等)


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要点: - 一般45天结案 - 复杂案件可延长15天 - 逾期未裁决可起诉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年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维权要点: - 累计工作年限(不是本单位工龄) -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第五条【未休年假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维权要点: - 未休年假工资 = 日工资 × 天数 × 300% - 其中100%已包含正常工资,额外支付200%


五、《工伤保险条例》核心条文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维权要点: - 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 - 单位不申请的,个人1年内直接申请 - 不要错过1年时效!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核心要点

第四十四条【加班费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维权要点: - 公司对解除决定、降薪决定负举证责任 - 公司不能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掌握管理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七、软裁员/变相辞退的特别法律依据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软裁员"这个词,但以下条文支持主张违法解除(2N):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反向推理: 如果公司故意不提供劳动条件(关闭门禁、系统权限、不安排工作),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实质上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阻止劳动者履行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通过不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各地判例趋势: - 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已有大量判例支持软裁员构成违法解除 - 关键在于举证:公司行为导致你无法正常工作,且公司主观上有逼迫离职的意图


八、地方性法规索引

上海市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沪府令〔2021〕28号)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
  • 《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沪人社规〔2018〕39号)
  • 《关于本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获取渠道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
  • 上海市人社局官网:https://rsj.sh.gov.cn/
  • 12348中国法网:http://www.12348.gov.cn/

九、核心法条速查表

维权情形 核心法条 可主张权益
被辞退(无理由/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2N
协商解除(公司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 N
被迫解除(欠薪/不交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 N
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本金+50%-100%赔偿金
加班费 劳动法第44条 1.5倍/2倍/3倍
未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日工资×200%×天数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软裁员/变相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 2N

最后更新:2025年 注意:法律法规会更新,请以最新版本为准